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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3月24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》。
根据《公告》,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而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继续享受此前减按1%征税的优惠政策。
与此同时,公告明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。
今年以来,小微企业已不止一次迎来“真金白银”的政策“红包”。
日前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,明确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根据公告,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3月21日,财政部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财力补助4000亿元,用于地方保障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。
减税、退税、免税的政策“组合拳”正发挥财税调解作用,助力小微企业发展。